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况之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共同生活是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果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只是名份。因此,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是,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二年的时间,法院才予以判离。也就是说,构成此种法定判离理由的条件有三:
1、夫妻分居。夫妻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生活,即不在一室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过夫妻性生活。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比如,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法院也不好认定。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事人一方在国外,四年未归,一方在国内,或者一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完全可以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必须收集其它相关证据使得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
3、分居已满二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开始,到起诉时已满二年,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司法解释,原先规定分居满三年才可判离,现在婚姻法定为二年,更体现了新法人性化的一面,毕竟,人生有几个三年呵!
相关案例:
欧建(男)梅心(女)1993年在江苏登记结婚。1995年,欧建赴美留学,1997年梅心也赴美陪读、留学。1999年,欧建回国发展,但梅心未回国,2000年,梅心加入美国国籍。双方于1998年育有一女欧婷,因出生取得美国籍,现在美国读书。现梅心向上海市某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梅心诉称:我与被告1993年登记结婚,随后双方均赴美留学。1999年,欧建回国,双方开始分居。2002年,梅心最后一次回国探亲后,再也没有回国看望欧建,欧建自1999年回国后,再也没有赴美。现原告已决意在美国发展、生活,且已加入美国国籍,加之双方分居已满二年,故向被告所在地的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且女儿随原告生活。
被告欧建辩称:其与梅心自由恋爱,自愿结合。婚后,双方志向相投,一起为到美国念书而共同努力。在双方的努力下,先是欧建取得美国某著名商学院的入学资格,后欧建在美国花旗银行做无担保贷款五万美金支付学费,并促成原告赴美陪读。在被告支持下,原告一边打工一边考学,最终被同校录取。后,在原告支持下,被告回国发展,并非是由于感情不和而归国。现虽然原、被告二年未相见,但经常通过电子邮件往来交流感情,而非没有沟通。因此,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夫妻矛盾主要是二人不在一起生活交流减少导致,现被告决心增多交流,甚至决心赴美与原告团聚,希望法院给予一次机会。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又双双取得美国读书机会。在美期间,育有一女。双方现在的主要矛盾,是由于工作原因长期两地生活、沟通交流减少而致,但并非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之间应互谅互爱,相互理解、加强交流。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五十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此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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