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况之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并不是说一方有赌博、吸毒行为,另一方起诉就一定能离婚,而是另一方要构成“屡教不改”的严重情节,法院才应当判离。既然是“屡教”,至少要教育了二、三次以上,并且是有证据证明是教育了二、三次以上。对于赌博的认定相对也较为严格,民间朋友“小来来”以娱乐为目的的赌博,若情节轻微,没有给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法院也不会轻易判离。
对于吸毒就相对严格,只要送到戒毒所二次以上仍无效,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并且由于一方吸毒给家庭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一般法院都会准予另一方的离婚请求。
相关案例:
花欣如(女)与陈沪生(男)1987年结婚。1997年,花欣如下岗后,开始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受周围环境影响,自2002年始,花欣如痴迷于赌博,刚开始还只是“小来来”,每注三元五元,但不到半年,花欣如在赌博的歧途上越走越远,每个月三、四千块的工资,还抵不上其一次在赌场输的钱。为此,陈沪生和女儿(1989年出生,现年十六岁,高二学生)多次痛心劝阻,甚至居委多次出面调解,但均无效果。因无处借赌资,花欣如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将家中财物变卖换取赌资,后来甚至发展到将女儿的学费拿去赌博。2004年春节期间,花欣如因聚众赌博被上海市某区公安局某警署抓获,后被拘留十天。花欣如获释后,仅仅安分了不到一个月,又开始赌博,每天讨债的人都要上门催要,甚至扬言赌债不还,要让花家出血。无奈之下,陈沪生于2004年9月份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花欣如因嗜赌引发夫妻矛盾,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归原告陈沪生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三百元抚养费,此案一审后,双方均无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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