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况之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一个布袋条款,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良心确信,针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情节判决是否离婚。一般而言,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方当事人有性犯罪行为,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
一方当事人频繁婚外情行为,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当然,这种婚外情行为,不但要求有身体的背叛,还一般要求有心理的背叛。
一方当事人道德品质极端败坏。
另外,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虽然发布已十六年,且是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发布,但由于其条款并未与修订后的《婚姻法》相实质冲突,故在实践中仍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相关案例:
小玉(女)与小强(男)2003年12月经父母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2004年5月18日办理了结婚酒席。2004年7月9日,小玉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小玉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虽然结了婚,但由于没有办酒席,双方并未同房。2004年5月18日双方办理酒席后首日洞房,小强并未与小玉发生男女性事,小玉想是由于婚礼太累,故没有过于在意。但随后的一周,小强却仍不与小玉进行夫妻生活,小玉便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母亲。原告母亲得知此事后,即与被告小强父母联系,小强父母感觉事情重大,遂带小强到上海市长宁区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包皮过长,但手术后,小强症状并无改善,不能进行性行为。后又去多家医院就诊,结论为未能同房有多种原因,服用药物可以治疗,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诊断,均无效果。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其生理缺陷的事实本已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被告及其母不仅不体恤理解,反而对原告横加指责,言辞难听之极,让原告羞于言表,造成双方矛盾加剧恶化。现原、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故特起诉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夫妻同房不成功主要是被告心理紧张、原告没有配合所致。医院也认为被告性功能障碍不能成立。希望原告能给予时间,被告也积极调理身心,双方共同努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婚后夫妻同房不成功有多种原因。被告应积极有效调理心身,原告也应予以时间和配合,双方共同努力,完善夫妻关系。据此,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离婚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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