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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与雇主责任不宜分开处理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2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与雇主责任不宜分开处理

——刑事被害方对刑事被告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诉请,性质上具有不可分性,原则上应在同一诉讼中一并解决。

标签: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刑民交叉—交通肇事

案情简介:2006年,石某驾车肇事致陈某亡。2007年,一审法院支持陈某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各项损失38万余元。陈某近亲属以石某系为雇主实业公司工作期间肇事,石某本人无赔偿能力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判令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以新增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并告知上诉人可另行主张。陈某近亲属据此另行起诉,法院以其各项损失已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其现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同主张,故裁定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业公司责任依附于石某的侵权行为及双方雇佣关系,在此意义上,陈某近亲属对实业公司的赔偿请求与对石某的赔偿请求不可分,属基于连带责任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陈某近亲属等人未依法行使对实业公司的诉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应发回重审。陈某近亲属另诉实业公司,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受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判决中告知当事人另诉的内容矛盾。为保护申诉人诉权并节约司法成本,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实务要点:刑事被害方对刑事被告人与对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诉请,性质上具有不可分性,原则上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如被害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未依法对其他赔偿义务人行使诉权,在法院告知其另诉的情况下,被害方就此另行提起的诉讼,具有补充救济的效果,受诉法院应保护其诉权,不宜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余某与某实业公司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见《试谈交通肇事案被害方的诉权保护——余某与大华公司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李志强、李振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401/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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