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作者:李晓蕊
问:前几天,我接到一个电话,说我所有的机动车在内蒙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个人撞伤,他的家属给我打电话就是要求我进行赔偿。经过咨询当地的公安部门,得到的答复是那辆车套用了我的车牌,并不是我所有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我想问下,这样的情况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引起交通事故的是套用你车牌的车辆,如果他套用你车牌的行为不是经过你同意的,那么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那辆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你同意他套用你的车牌,那么你就需要与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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