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换驾驶证,保险公司可否拒赔商业三者险?
问:我10月份时开车不小心撞伤了人,我承担主要责任,赔了人家5万元的医药费,由于我的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我便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只赔了交强险限额内的1万元,另外4万元却以我逾期(9月26日到期,尚未来得及更换)未换驾驶证为由拒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有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商业三者险不同于交强险,它不受国家强制性规定约束,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所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而自由购买的保险,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你超出交强险责任部分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予以赔偿,而根据保险行业惯例,保险公司在与你签订保险合同时均会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只要保险公司向你履行了严格的告知和说明义务,那么该条款就对你发生法律效力,你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义务来履行。而你现在逾期未换证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绝赔偿你的4万元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者:黎洁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