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人和委托人对提供劳务者受伤致残如何分摊责任?
问:2012年10月,刘某经人介绍,承接了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某工地电杆、拉盘二次转运等劳务工作。随后,刘某联系曾某等人,将上述劳务工作交由其完成并发给劳动报酬。 2012年10月,曾某等人在搬运电杆的过程中,因路面湿滑,电杆掉下砸伤了曾某右脚,随即被送往荣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5月,刘某和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补签了该工地线路搬迁“用工协议”,该协议约定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将打电杆洞子、抬电杆、立杆架线辅助性等工作承包给刘某。刘某随后领取了协议载明的相关款项和费用46020元。
重庆市荣昌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1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曾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曾某伤残补助等费用应该由刘某出或是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出?
答: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赔偿责任应根据委托人和雇佣人责任大小进行区分。
雇佣和承揽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本案中,曾某接受刘某安排,提供劳务双方形成雇佣劳务关系。而刘某与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对曾某受伤应承担疏于安全教育、未妥善安排搬运路线等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同时,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因存在承揽工作“选任过失”,因此,在本案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