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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丧偶儿媳未尽赡养义务,不得继承公公遗产

日期:2015-12-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丧偶儿媳未尽赡养义务,不得继承公公遗产

作者:赵璐

问:我姐夫2009年因病不幸去世,姐姐带着一个女儿独自生活,前几天姐姐的公公因病去世,请问,我姐姐和她的女儿可否继承老人的财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你姐夫去世后,你的姐姐带着孩子独自生活,并没有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你的姐姐没有资格对老人的财产进行继承;但是你姐姐的女儿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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