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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能强制履行吗

日期:2015-12-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交通事故调解书能强制履行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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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我被林某驾驶的汽车撞伤,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林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我和林某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林某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5000元。事后,林某一再以种种借口拖延给付上述赔偿款项。请问,肇事者不履行调解协议,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

律师解答:

你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沈某履行调解协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不请求或者拒绝公安机关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的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的调解。它不是公安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只是利用其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和损失的了解,凭借其在交通事故中的特殊地位和专业特点,为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没有终局裁决权,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各方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虽然你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协议,但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争议。法院将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以自己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重新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和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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