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诉子女分担医疗费 法院判决以母亲存款优先支付
作者:曾巧艺
杨女士今年77岁,膝下育有四子女。2011年老伴过世后,杨女士一直一个人生活。2014年春节杨女士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于同年 4月15日将四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四人自2014年5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平均分担原告2014年2月在医院所花医疗费13049.43元。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四子女每月各给付杨女士赡养费300元,驳回了杨女士要求子女们给付医疗费的请求。
杨女士自称,自己和老伴共抚育了四名子女,两个儿子,两个女儿,2011年老伴去世,子女们均已成年。现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014年春节,自己因病住院治疗,子女们未负担医疗费,因此其要求子女们分摊医疗费,并且从2014年5月起每月给付其赡养费500元。
四子女都表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应该给付赡养费。两个小女儿也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但大儿子认为,其妻子无业在家,身体不好,全年离不开药,全家也没有其他收入,自己没有能力每月给付500元的赡养费,而母亲每月都有收入,手中还有以前拆迁的拆迁款,应该以此支付医疗费,故不同意给付医疗费,赡养费也只同意每月给付150元。二儿子则提出,自己每月工资只有840元,没能力每月给500元,最多每月给100元,医疗费也不同意给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四子女自2014年5月起每月各自给付杨女士300元生活费及医疗费3262.4元。判决后,杨女士的两个儿子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杨女士有收入、有存款,一审法院没有考虑上诉人的经济条件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因此不认同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女士每月固定收入 720元,过年时西杨坨大队给了4500元,并享受北京市“一老一小”医疗保险,其每年支出300元保险费及其他不固定生活支出。杨女士称其目前有3万元以前六环拆迁的拆迁款存在了小女儿名下,对此两个女儿表示认可。另外,自2011年9月开始,四子女每月给付杨女士赡养费100元,直至一审诉讼前为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不仅指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包括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从2011年9月起,四子女每月各自给付赡养费100元并不定期探望,可以说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尽管杨女士有固定的收入,也享受医疗保险,但相对于其日常花销,杨女士收入并不足以平衡其开支。且杨女士身体状况较差,需负担较多医疗费用,故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每月300元的赡养费并无不当。
但是,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但是在杨女士有三万元存款存在了小女儿名下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应当首先以存款支付本案诉争医疗费用。
2014年11月6日北京一中院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杨女士每月300元的赡养费,驳回了其要求子女分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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