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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相恋十年共同创业 男方起诉分配利益

日期:2015-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称相恋十年共同创业 男方起诉分配利益

作者:曾巧艺

范先生与张女士因工作相识、相恋,并创办幼儿园。十年后张女士因病卧床不起,由范先生代为经营。后范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十年来经营幼儿园获得的共同收益。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以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为由驳回了范先生的诉讼请求。

范先生与张女士因工作相识、相恋,并创办幼儿园,由张女士经营。十年后张女士因病卧床不起,由范先生代为经营。后范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十年来经营幼儿园获得的共同收益。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以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为由驳回了范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范先生称,其与张女士2003年共事相识、相恋。因志同道合,双方协商后离职共同创业,2004年春节双方共同创办了某幼儿园(未注册),共同经营管理至今。2006年元月,双方在东北老家完婚,由于被告拖延,一直未办理结婚证。范先生负责日常教学、管理、食堂、烧锅炉、安保及一切杂务等,张女士负责财务和接待工作,在9年的经营过程中,幼儿园经营收入全部以张女士的名义存取,张女士控制,自开办幼儿园以来,每年的收入平均10万元,共计收入90万元。2009年8月双方共同出资30万元购买了位于河北省香河某小区商品房。并添置了家具、电器,还为张女士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人寿保险、房屋保险。日常中,张女士控制了幼儿园每年所有的营业收入,致使范先生在经济上、生活上无法照料老人。2013年张女士因病瘫痪,此后,由范先生代为经营幼儿园。现范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自2004年2月至2013年7月共同出资管理某幼儿园净收入58万元,其中29万元归原告所有。

张女士的母亲梁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在一审中否认了范先生所述的“共同经营”情况,其称张女士患有脑出血,现在确无辨识能力,不会说,一直卧床不起。他们二人2003年相识,张女士有能力、范先生追求张女士,并称“我给你打工,不要钱”,二人开办幼儿园,但是赔钱,学校也因不具备资格而被取缔,2006年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未举办婚礼,挣了多少钱梁某也不清楚。现在范先生继续开办幼儿园,张女士的病情严重,生活无法继续,范先生起诉毫无道理。

一审法院经查明:范先生与张女士二人2003年相识,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关系范先生认为,二人乃夫妻关系,只是双方没有完成登记。对于争议的启蒙幼儿园,无相应开办资质,也未进行相应注册登记。范先生主张开办之初,自己向家人借款5000元,自己出资大概1万余元,但未有证据证实。

范先生主张双方开办幼儿园存在相应收入购买河北省香河某小区住宅,张女士的母亲梁某表示自己出资共计18万元,并提交了自己取款、转款的凭据,同时提交了开办幼儿园期间张女士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的收据,证实幼儿园与范先生并无关系。

同时就张女士病情还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261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实2013年张女士患有脑出血、脑疝,患病处于昏迷状态,已经进行开颅血肿清除,骨瓣减压术及器官切开术。现范先生经营管理幼儿园。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范先生与张女士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故判决驳回了范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范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范先生提出,其为赡养老人的生活,只主张被上诉人给付十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范先生上诉主张其与张女士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管理幼儿园,对此期间的经营收入应比照夫妻关系的财产关系予以分割,故要求张女士给付其十万元的经营所得。但范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女士共同经营幼儿园并享有相应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范先生无法证明在其参与上述经营活动后,有权主张分割取得的经营收益,故范先生主张其有权分割曾参与经营的财产收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上述约定,范先生自愿参与上述经营活动,事后主张未取得的财产权益,并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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