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病离世,为争遗产,女儿小王带着爷爷奶奶与继母对簿公堂。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小王今年30岁,父母几年前离了婚。2011年,父亲与张某再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去年6月,小王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其名下的房子、车子及存款等遗产。可父亲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小王和爷爷奶奶多次与张某协商继承事宜未果。为此,小王和爷爷奶奶一起将继母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遗产。
庭审时,被告辩称:被告与小王父亲王某于2011年3月底登记结婚,王某死亡时间为2014年6月初,即2011年3月底至2014年6月初或之后,王某的收益及收入为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此阶段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交行银行卡50万元、中行银行卡43万元(原告主张的为45万元)以及在此期间王某的公积金收入、企业年金收入等共有财产,应由张某分割一半,剩余的为遗产,张某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剩余部分的四分之一。此外,老王名下的房屋一套、车位一个,张某均有权参与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扣除共有财产部分均为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合法遗嘱或遗赠协议的应该按照其遗嘱或遗赠协议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四个当事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平分遗产。本案当事人对查明的财产总额没有异议,争议主要在于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余额为80839.1元的公积金中,是否存在被告张某与被继承人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婚姻期间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公积金、理财收入等广义的收入,因此,被告张某与被继承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依法应予保护,在计算遗产时应扣除张某应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部分。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继承人名下房屋一套归原告小王所有,由小王支付爷爷奶奶及被告张某房屋折价款每人220950元;被继承人名下轿车归被告张某所有,由被告张某支付三原告每人20000元;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终奖等钱款扣除张某应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部分后,原被告均分;被继承人单位所发一次性抚恤金、所报销医疗费、丧葬费等原被告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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