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案情摘要
王父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作为户主(成员有王父及其长子王甲、次子王乙),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与1997年6月与村委会签订了10.7亩耕地的承包合同,并且于1998年4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8年王父去世,王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并且分割1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王乙答辩称王甲2003年大学毕业成为公务员,无权再对土地经营承包权主张权利。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王甲与王乙均等分割1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甲起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3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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