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肇事车主以“身体不适”为由离开现场,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肇事者弃车逃逸为由拒绝赔偿,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5年3月1日早餐,马某驾驶私家车去吃早饭,在拐弯处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行人赵某,导致赵某重伤倒地。马某撞到人后,以头晕为由离开现场就医,没有报警。路人谢某打电话给110报警,并喊来120救护车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弃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马某以已为涉案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马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若驾驶员弃车逃逸,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审理中,双方就马某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视为弃车逃逸意见不一致。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肇事者身体不适不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且程度较轻,不影响其保护事故现场,若此时弃车不顾离开现场,即是以非法、不合理理由离开现场,应被认定为弃车逃逸;如果不适症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较为严重,完全符合交通安全法中“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条件而有必要离开事故现场的,则不认定为弃车逃逸。从治疗情况判断,马某并无外伤,眩晕等症状系自身正常反应,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故其完全有能力、也应该留在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其非但未尽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弃车不顾离开现场,故认定为弃车逃逸。据此,法院驳回了马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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