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5月,南京小伙陈峰的父亲突然去世。作为独生子的他为了继承父亲财产,去住房管理部门查询父亲生前名下的房产明细,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陈峰将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了法院。陈峰作为唯一的遗产继承人提出查询要求合情合理,而南京住建委拒绝受理也有章可循,那么到底谁错了呢?
据了解,陈峰今年19岁,父母在他10岁时离了婚,此后陈峰一直跟随母亲生活。2014年5月,陈峰年仅49岁的父亲因脑出血突然去世。而在离婚后,陈某一直未婚,加上父亲陈某的父母也早已亡故,作为独生子的陈峰成了唯一继承人。
原告陈峰代理人浦先生:最后公证处和我们一起调查,然后做了个公证,孩子爸爸妈妈离婚了,爷爷奶奶去世了,唯独这一个孩子,就是他唯一的继承人。
陈某生前留了一套房子给陈峰,作为儿子以后的婚房。但根据陈某的经济情况,他们推测:陈某应该不止一套住房。于是,陈峰找到南京市住建委下辖的房管局档案馆,要求查询父亲名下的住房信息,但遭到了拒绝。
浦先生:因为他爸爸得了心脏病,一个小时就去世了,这个房产我就找到房产局了,他说你这个不好查。
庭审中,南京市住建委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国家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权属信息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在查询房产信息时,不能仅仅以姓名作为查询条件。
南京市住建委产权市场处刘新:房屋信息的查询,权利人也好,利害关系人也好,首先是要向登记机构填写登记信息的查询申请表,表中明确规定根据房屋坐落以及权证编号,来作为登记机构的检索方式。
住建委的工作人员还表示:他们每年接到的请求查询房屋登记与档案信息的案例有1万多件,但像陈峰这样的情况,还是第一次遇到。虽然能体会家属的心情,但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他们只能拒绝陈峰的查询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法负有提供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而根据《物权法》,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原告陈峰系死者陈某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陈某名下究竟有多少房产,与陈峰的继承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陈峰享有查询陈某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澎:原告的父母已经离异,离异之后他的父亲没有再婚,也就是说他只有一个唯一的儿子 0115 原告既然具有查询的资格,那么这个查询的办法或者查询的途径、应当是为权利人查询提供服务的,而不能成为一种阻碍。
对于被告提出的,住建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有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故不能仅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这一条。法院认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检索条件的设置,应当方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获取信息。而根据住建委的陈述,“以人查房”在现有条件下是可以实现的。
李澎:客观上原告想获取这些信息,他也无法提供这些房屋的坐落,权属证号这些检索条件 0236 实际情况下我们也问了被告,“以人查房”从技术层面是可以做到的,我们认为判决它履行职责不存在技术层面的障碍。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陈峰的诉请,判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履行查询陈某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
据了解,此案是南京首个要求“以人查房”的案件,面对被继承人突然离世造成房产信息不明的状况,这个案例的判决突破了现有“不能以人查房”的限制,对继承权人查询房产信息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于房屋信息查询的规范,有着深远的的意义。
如今,许多行业都会制定相关规定,但我国人口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规定不可能一一考虑到,尤其是尚未发生过的情况更无法预料。基于这一现实,行政部门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规定时,若也能像最高人民法院那样,不断增加一点类似司法解释的补充条款,许多问题就会与时俱进、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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