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将房屋卖出后一年才迁走户口,被买房人吴某起诉承担违约责任。
2012年年底,吴某和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房人刘某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2012年12月10日,该房屋已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并交付使用,直到2013年12月,刘某才将户口迁出。
吴某诉称,因刘某未迁走户口,导致其无法及时将该房屋卖掉并购买新房,遭受巨大损失,故起诉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3.8万余元。
刘某辩称,双方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其不知道未迁出户口需要支付巨大违约金,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吴某亦未履行催告义务,现在户口已迁出,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刘某未履行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吴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愿意调解,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刘某存在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刘某给付吴某违约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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