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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致央产公房房主惹官司

日期:2015-11-02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赵莹莹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子没有卖成,却被买房人以“未按规定履行合约”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60万元,这亏本的生意让市民王先生多少有些委屈,“我不是故意不卖的呀。”

面对房价不断上涨的楼市利好,部分央产已购公房也开始上市交易。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并未所有央产已购公房都能上市。

为凑孩子学费动议卖房

现在前妻名下的这套房,是王先生2006年通过单位内部员工调剂的方式购得,尽管面积只有65平方米,但属于西城区展览馆路的学区房,找到买家并不难。

“为了给孩子凑学费,我们才动议卖房子。”王先生向记者回忆,当时,他找到链家地产三里河店的经纪人杨喜亮,询问这套央产权的已购公房能否上市,经纪人笃定地说,楼上的房子刚卖掉,肯定卖得了,让他放心。“我是把房产证从头到尾都读给经纪人听的,包括那句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他说房子已满5年,2011年就能卖了。”

以310万元的价格挂牌后,11月18日,王先生遇到了如今的买家,一对30岁出头的夫妻俩,卖了顺义的房子后,想置换套学区房。夫妻俩当场就看上了房子,以308万元的价格签了购房合同,付了5万元定金。“签约当天,我们把房产证、户口本等都带到了链家门店,需要审核双方资格。”

过户前卡壳网签不过

王先生向记者出示的合同中写着,2012年12月18日提交上市备案表,2013年2月18日过户。然而,正是这张表格,让交易卡壳了。

按照规定,央产权已购公房交易时,必须出示一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王先生去位于蓝岛的央产房交易中心领取表格时,却被告知因为此房不得上市交易。“我当时就傻眼了。”陪同王先生同去的经纪人杨喜亮,也获知了这一消息。

2012年12月31日,在多方托关系未果后,王先生和买家解除了网签。随后,买家通过链家地产购买了另一套房源。但因为买家支付的5万元定金还在王先生手上,购房合同并未解除,这成为闹上法庭的伏笔。

房价上涨买家诉违约

今年3月份,买房人以“未按规定履行合约”为由,将王先生的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60万元。

买家和我说,再买房时房价已经涨了,多付了近40万元,这都是我造成的。可我也觉得有些委屈。”王先生表示,办完网签后,他连采暖费的过户交接手续都办了,绝不是为了坐地涨价故意不卖房,解除网签后也一直主动要求退还定金,只是对方一直不要。“没有亲自核实房子不能交易,不能说我完全没责任,可我没卖过房,并不懂行,是相信了经纪人的话,他们是不是得负主要责任?”

央产已购公房并非都能上市

昨天,记者拿着王先生的房产证去中介门店询问能否上市,得到的回复是“这房子卖不了”,因为房产证上写着“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记者查询到,2010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曾下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职工自住,在有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凡擅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再次申请购买职工住宅的资格。

同时,2003年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中还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专业人士提醒卖房人,但凡涉及央产权的已购公房,在中介门店挂牌登记前,最好先去央产权交易中心查询是否具备上市资格。这应该是卖房前的前置程序。经纪人的保证,最多作为参考,不可完全轻信。否则,就可能面临像王先生这样被追责违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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