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杜某起诉要求与妻子李某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杜某与李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于2001年生育大女儿,2005年生育二女儿,双方于2008年离婚,后又于2010年复婚,2013年再生育一子。杜某认为夫妻俩性格有差异,经常生气,因此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尚可,不愿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离婚后又自愿复婚,且复婚后又生育一子,说明原被告之间仍存在感情。至于吵架生气,是每一对夫妻都无法避免的,原告在外工作挣钱,被告在家照顾儿女,都属不易,双方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少一些埋怨,多一些关心,相互理解、相互扶持,用心经营夫妻感情。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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