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为了与情人结婚,男子愿净身出户与妻子离婚。几个月后,张强与前妻离婚,净身出户,房子等共有财产划为前妻所有。不久后,张强以“刘丽比自己小得多,如果以后刘丽不要他了,他就一无所有”为由,与刘丽协商,希望能办理财产公证,证明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
就为了与情人结婚,男子愿净身出户与妻子离婚。随后,为了让情人表明与他在一起的决心,要求对方将她的房子公证为自己的私人财产。
可世事难料,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并分手。女方欲将房子要回,男方不同意,并凭当初的公证协议书起诉女方,欲将房子归为己有。法庭上,坐在被告席上的女孩看到如今反目成仇的昔日男友,哭得泪水涟涟。
女方出首付男方供房贷
刘丽今年26岁,武汉人,在一家公司做平面设计。2008年1月,她通过网络认识比自己大5岁的张强,两人渐生爱慕之情,后迅速确立恋爱关系。
不久后,刘丽突然在张强的电脑上看到一份离婚协议书,张强无奈之下,承认自己已结婚一年。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令刘丽非常伤心。张强便苦苦央求,并承诺一定与她结婚,刘丽才放弃了分手的想法。
几个月后,张强与前妻离婚,净身出户,房子等共有财产划为前妻所有。
随后,两人开始筹备结婚买房事宜,经协商,刘丽的父亲向亲朋好友借款凑齐十万余元,在武珞路百瑞景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付了首付。从买房至今两年多,房贷一直是张强在交。
不久后,张强以“刘丽比自己小得多,如果以后刘丽不要他了,他就一无所有”为由,与刘丽协商,希望能办理财产公证,证明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
当刘丽心存疑虑时,张强表示:“签这个协议就是为了让你一辈子不离开我”。在张强的劝说下,刘丽瞒着父母与张强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随后,张强出钱装修房子,2010年装修完成后,张强与父母一起住进了新房。
后悔进行财产公证
没想到,还没有等到正式结婚,两人的感情就开始破裂,并于2013年3月分手。刘丽的父母得知女儿曾私自与张强签订过婚前财产协议后大发雷霆。
刘丽也感觉很委屈:“首付明明是我父母出的,户名也是我的名字,凭什么给他。”想到自己轻易就签了协议而惹上麻烦事,刘丽表示很后悔。
张强认为,买房后两年多的房贷都是他付的,而且他是在女方同意的前提下与其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他还表示,自己当初为了跟刘丽结婚,与前妻离婚时属净身出户,从感情上来讲,也应该给他一定的补偿。
庭审中女方不停哭泣
“真没想到他变得这么快,真后悔当初那么相信他。”2013年7月,此案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刘丽不停地哭泣。
刘丽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的婚前财产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简单认定为单纯的财产处分协议。
按照《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此类婚前财产协议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公证书也应当载明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内容。婚前财产协议是夫妻离婚时确定财产归属的依据。因此,此处房产应该归实际所有人即实际购房人所有,至于贷款还贷部分,实际所有人可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房子归女方
记者近日获悉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是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双方公证所使用的词句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予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婚前财产约定。
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约定无法生效。
从双方对房屋首付款的出资、房屋后期还贷的情况及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中均已认可的双方共同出资的事实。
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的合同更名和过户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张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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