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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离婚一方转移财产4.7万,法院判其只得7000

日期:2015-10-16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网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妻子在离婚前,悄悄取出存款揣进自己的荷包,还称钱已用于夫妻平时的花销,这个借口法院会认吗?

近日,重庆市五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女方的说辞不成立,判男方分钱得大头女方得零头,4.7万余元的共同存款,男方分得4万元,女方只得了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唐先生婚后一同到外地工作,收入由李女士保管。2013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李女士于2013年11月分两次支取了以她的名义存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4.7万余元。

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合,李女士向永川区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唐先生称两人生活结余的钱被李女士存进了银行。

经查,有4.7万余元被李女士悄悄取走了。丈夫追问她“钱去哪儿了”,李女士却说钱已用于请朋友吃饭、生活开支等。

对此,唐先生不予认可,认为李女士此举是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

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李女士在与唐先生分居后的短时间内支取共同存款4.7万余元,且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该款项的去向,该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这笔财产时应当由男方多得,女方少得。

日前,永川区法院判决由唐先生分割共同存款的4万元,李女士分割0.7万元。李女士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五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看清楚,离婚时财产这样分

重庆市五中院办案法官称,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事项。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不是平均分割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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