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驾驶的小轿车从A市回到B县,途经A市汽车站时顺路搭载了刚好去B县的李某,双方商定了价格。在高速公路上,由于王某驾驶轿车时操作不当,撞上前方同车道内的一辆半挂车后起火,造成轿车上李某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半挂车的车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江西省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以 ‘‘拉私活’’为由拒绝理赔,王某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本案中王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因车主擅自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搭载的车上人员李某系与车主王某谈妥价钱的“”乘客“”,而肇事轿车是以家庭自用轿车投保保险,并非营运车辆,王某载人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拒绝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中,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保险公司理应在车辆损失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保险公司理应在车辆损失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在交通事故中不论责任大小,保险公司都应在车辆损失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本案中车辆驾驶人王某收取了车上人员李某的费用,虽然肇事车辆是以家庭自用轿车投保保险,并非营运车辆。但王某只是一次性行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肇事车辆系非法营运即属于“黑车”; 王某的载人行为并没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事故发生是由于王某操作不当导致的。保险公司以王某‘‘拉私活’’为由拒绝理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一次性载人收费行为并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理应在车辆损失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作者: 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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