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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居民身份认定问题初探

日期:2015-06-2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91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居民身份认定问题初探

作者:覃峰

随着汽车产业日益兴起,各类机动车在全国城乡广泛使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我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中受害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身份区分不同的赔偿标准,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流动人口、农村进城务工人口频增,如何最大限度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更加公平合理的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课题。

通常审判实践中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居民身份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以户籍为依据,将户口簿上“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划为农村居民,非农业户口的划为城镇居民。第二种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户籍地在县级以上城区及街道、镇区域内的划为城镇居民,其余的划为农村居民。第三种以户口性质为基础,将非农业人口的划为城镇居民,对农业人口居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条件(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认定为城镇居民。

第一种意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推进与社会公平程度提高,公民身份城乡二元化结构消除已成为大势所趋,故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第二种意见虽将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划为城镇居民,但却对林场、农场、渔场、开发区、高校、科研等单位内的居民性质难以判定。第三种意见明确农村户口可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审判实践中,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务工种类及居住地不稳定,被侵害人普遍存在举证困难或证据不足之困境,故该意见也未从根本上细化如何确认居民城乡身份的问题。

梳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批复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笔者发现对上述《复函》的细化判断标准为:一是农村居民实际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是于城镇获得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以上标准同时满足,即应认定为城镇居民。从证据审查维度来看,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双四之一标准”,即当事人提供:“(一)在有效期内的至事故发生时已持有一年以上的暂住证;(二)城镇内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三)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四)受害人为产权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应当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当事人提供:“(一)与城镇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二)在城镇内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三)依法于城镇内取得孳息及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四)受害人在一年以上时间段内有规律且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记录”等证据,应当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于城镇内获得固定收入。

  但如何确定农村居民居住的地区是城镇地区还是农村地区?是否可以简单的考虑为居住在中心城镇或以中心城镇为圆心,相应距离为半径的圆形地域内的居民即为居住在城镇地区,而居住于上述范围之外的城镇下辖行政村的村民即理所当然的认定为居住在农村地区?如在2013年12月因机动车事故中致残的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腰子岗村村民张某的身份认定问题,审理查明张某自1998年3月即在此行政村居住至今,其户口薄主页户别一栏载明为农业家庭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职业一栏为农业劳动者,其因体弱多病,自2001年起未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收入来源为其自有农房租赁及子女外出打工赡养,另,该村属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下辖行政村,距离长生桥镇中心城镇5.1公里。该情形中是否可就此认定张某即为农村居民?笔者发现,我国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发布《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将我国地域划分为城镇与乡村并予以界定,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与《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规定2009年至2013年我国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适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区划管理、城乡管理以及信息处理与交换。两类代码均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编制,每一个村级单位均有相应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共15位。区划代码基本长度为12位,第13-15位是城乡分类代码,第13位为城乡分类代码,1表示城镇,2表示农村,经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张某所在的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腰子岗村代码为500108106209城乡分类为 112,即从统计调查、区划管理、城乡管理意义上来说张某居住的腰子岗村是城镇地区,上述国务院发布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与《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均具有行政规章性质,其法律效力虽低于法律及行政法规,但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可以将其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或参照,结合张某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即出租该区域内的房屋),在被告未举示有效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该足以就此认定张某的城镇居民身份。

综上,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户籍载明为农业家庭人口、实际常住区域为距中心城镇较远的行政村而受害人诉请应参照城镇人口进行赔偿等受害人身份待定的情形时,应以确定受害人生活的区域属性为前提(建议以国家统计局官网的统计查询作为参照,具体查询方式为百度中输入词条“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或直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官网,在网页顶端“检索”一栏输入“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批复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城镇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于城镇获得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拓宽受害人身份的证据审查维度(“双四之一标准”),进而综合予以判断。

来源:南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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