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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能否成为交强险拒赔之理由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45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证驾驶能否成为交强险拒赔之理由?

作者:新建县人民法院 张小秀 欧阳群

【案情】
2014年1月29日,被告熊某无证驾驶证驾驶赣AXXXXX号小车沿新建县长堎镇行驶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同方向步行的原告李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5222.6元。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熊某负全责。原告的伤情经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80天,营养期为120天,护理期为90天,后续治疗费为30000元,用去鉴定费2000元。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1万余元。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以被告熊某无证驾驶为由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可以免责?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被告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予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可以免责赔偿。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关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并无相抵触。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其目的是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就财产损失,做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显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综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宗旨。

综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依据国家法令强制购买的保险,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基本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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