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张驾驶证被套用的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卢晓军 王跃华
【案情】
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23日前往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驾驶证年审,被告知其证由于2012年11月的三次违章,扣分超标已被停止使用,且需缴纳罚款。原告刘某补交罚款后再去年审,又被告知驾驶证已注销,需重新考核办证。原告查询后获悉,被告某公司名下所有车辆持有原告的驾驶证多次违章,该车为被告徐某融资租赁车辆,并于2012年12月14日卖于案外人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诉称没有到被告某公司开过该车,也不认识被告徐某,显然是两被告套用其驾驶证,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驾照注销产生的损失。但原告不能提供违章驾驶时驾驶员的相关证据,被告也以人车分离、自己没有套用且原告不能证明是谁套用其驾驶证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
对于原告的损失是否由上述两被告承担,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诉请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与两被告没有关系,既不是被告公司员工,也不是被告徐某雇请的驾驶员,但两被告所有车辆却导致原告驾驶证注销,故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为侵权案件,涉案车辆为融资租赁车辆,原告没有直接证据确定具体侵权人,尚不能证明其损失系两被告所为。原告应先确定侵权人,固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和损失的证据,再行主张权利。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原告认为其驾驶证被注销系两被告套证所致,与自己无关,那么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违章驾驶系两被告所为。原告提供的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信息只能证明该车曾持有原告的驾驶证多次违章,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两被告系套证具体侵权行为人。由于驾驶证与持有人、车与所有人均可分离,并不统一,所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其驾照被注销系他人所致,而且两被告也不承认套用了原告的驾驶证。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就类似案件而言,笔者认为,当事人一旦发现自己驾驶证被套用,无论驾驶证是被罚款还是扣分,当事人在知晓该事实后,首先需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可以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名及相关信息,必要的话还可以做笔迹鉴定等等,以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怀疑驾驶证被他人套用,也可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查证是否属实,进而固定具体侵权人、侵权行为及其损失的相关证据。待证据充足后,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而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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