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厂车库指挥倒车被压右手,能否认定交通事故?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罗仕京 董文瑶
【案情】
2013年9月5日,刘某雇请游某为其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游某驾驶该车倒进南城某纸业公司仓库过程中挤压到盛某的右手,造成盛某右手受伤致残的事故。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顺安公司名下,顺安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盛某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分歧】
对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盛某受伤的地点在用于存放货物的仓库里,并不是在其厂区道路上,因此并非道路交通事故。盛某应该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或向游某提起侵权之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保障交通事故被害人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道路应该做广义的理解,本案中的事故虽然发生在公司内,但该公司门口并未设立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警示标志,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该事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范畴。盛某的损失应按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盛某被车辆意外撞伤无争议。
2、受伤的地点是否属于在上述规定中的“道路”是本案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对道路进行定义的时候采用“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这样的表述,说明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立法例举不能穷尽的地方,应该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出发,看事故地点是否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地点,具有机动车通行中存在的危险性。本案中该纸厂门口并未设立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警示标志,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并且车辆在倒车的过程中也具备行使车辆的危险性,因此本案完全可以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综上,笔者认为,盛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诉请应予支持。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