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佣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雇佣者是否须对其损害承担责任?
问:李某雇请不具备专业水电安装资质的刘某进行水电安装工作,按每天一百元的报酬进行结算。刘某因在安装工作中未尽基本安全注意义务,未检查供其安装工作的架子是否安全,造成从一米多高的架子上摔下来,构成九级伤残。对此,李某是否还需对刘某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答:您好。李某仍须对刘某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与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上述情况可见,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并未故意造成自身损害,李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其仍应当对刘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然而,刘某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也有过错,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安全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对其自身的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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