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之路径探索
——能动司法下预防与处理的良性互动
作者: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张晓良 赵晓林
坚持能动司法,是新的社会历史条件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是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作用的必然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制定法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能动司法,就是要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南康市法院针对交通事故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件上升明显,事故处理呈现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人民群众反映大的状况,不断探索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路径,力求取得预防与处理良性互动的效果。
一、现状:“一升两难”困境不仍忽视
(一)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车辆持有量大幅上升,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事故频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政调解前置程序取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管部门一般不再主动调解,而且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程序即无法启动,当事人一方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导致诉至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上升很快。以南康市法院近三年受案情况为例,2008年,该院受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196件,2009年受理269件, 2010年1月至3月,受理93件,年上升率达到37%以上。而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也不断上升,2008年为18件,2009年21件,2010年1月至3月12件。
(二)调解结案难度大。交通事故案件相对于其它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偏低,判决率较高。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当事人对于责任认定划分认识不足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起诉时往往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二是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因此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三是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制度正式实行后,保险机构参加诉讼的比例逐步达到90%以上,他们以案件第三人或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由于保险机构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限制或其它原因,委托代理人一般不愿意调解,要求作出判决。以上原因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判决率高。南康市法院2008年度判决结案131件,占66.83%,调解结案65件,占33.17%;2009年度判决结案162件,占60.22%,调解结案107件,占39.78%;2010年1至3月,判决结案54件,占58.06%,调解结案39件,占41.94%,调解结案率仅占四成。
(三)执行难度大。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渠道主要来源于保险机构的理赔,由保险机构直接赔付给受害人,案件执行状况有了好转。由于大部分的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标的较小的赔偿纠纷中作用突出,案件的执行到位率能达到95%以上。但对于重大死亡、伤残、赔偿金额巨大的赔付中,其作用还是有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赔偿纠纷。从审判实践来看,以交通事故案件类型化分析,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摩托车与摩托车之间、摩托车与行人之间、摩托车与汽车之间,涉摩交通事故比例占到90%以上,汽车与汽车,汽车与行人等事故比例只约占10%。摩托车已成为公路的“致命杀手”,造成极大的社会隐患。摩托车主一般只投保交强险,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有限,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赔偿根本不够,且有相当部分肇事的车辆无牌无照,不交保险,交强险的功能根本起不了作用。再者由于经济条件的差别,有部分被告对交通事故高额赔偿也无力承担。从近几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来看,对交通事故审判的反映几乎没有,反映的主要是执行问题,而且是重大死亡、伤残、赔偿金额巨大的案件。如南康法院近期调处的1起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信访案件,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于无法执行状态。原告方不断到有关部门上访。后法院与公安机关联手,实施网上追逃,才将被告成功抓获,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定罪量刑,最终赔偿款执行到位。笔者对案件赔偿金额大小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10万元以下的案件执行结案率能达到95%以上,20万元以下案件执行结案率为70%,30万元以上只有56%。
二、探索:建立“一原则、四结合、五措施”工作方法
为了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同时兼顾各方利益,让群众及时得到赔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南康市法院主要采取了“一原则、三结合、五措施”的工作方法。
(一)一个原则。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提出了要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即要真正从当事人需求出发,既保证受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防止其“漫天要价”。交通事故受害一方因为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往往情绪激烈,在行为上可能表现过激,在要求上不切实际。该院要求法官在感情上要始终贴近民众需求,真心为民。对受害一方,法官在诉讼中应做好释明,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条文和计算依据,这样有利于后续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判决结果的履行,通过情理的沟通、交流,消除当事人的隔阂与猜忌,引导他们从感性的“漫天要价”回归到理性的合理诉求中。
(二)四个结合。法官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结合被告承受能力和本地发展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普遍有伤残,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根据精神损害程度、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的轻重、其他情节以及地区之间差别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不同赔偿的范围、幅度、标准等,并考虑以法定因素为主,酌定因素为辅,两者互相结合,不可偏废,做到公平合理。为此,通过多方调研,南康市法院制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了执法尺度,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二是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客观合理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证据,其认定的当事人责任并不等同于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既不忽视,也不照搬,既要保护弱者,又要公平合理。三是结合被告人的赔付情况确定是否对其适用缓刑。从2009年起,对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如被告人积极赔付全部赔偿款,并取得受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在量刑方面一般适用缓刑。如2009年,受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21件,有13件在判决前被告人与受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赔付了全部的赔偿款项,比例达到了61.9%。四是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坚持“调判结合”。坚持调解贯穿案件审判的始终,同时防止“久调不结”。调解中要进行适当的“冷却降温”,要善于析理,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在调解不成时应及时判决,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责任人也能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在制作判决书时,要尽量做到赔偿责任划分合理,认定有据,赔偿标准有出处,赔偿数额计算详尽,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看得明白、清楚。
(三)五项措施。在程序和便民诉讼方面,南康市法院采取了五项措施,一是关口前移,从2006年底起,该院在交管大队事故科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其职责和功能是,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解答;对争议不大、伤情较轻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调解;对涉及当事人较多或金额较大的案件及时进行立案,并组织庭审活动,调解不成的,及时进行判决。“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设立后,年化解交通事故纠纷100件以上。同时,抽调精干审判力量,确定民二庭专司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实现案件的归口管理。二是积极开展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尚未医疗终结前,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先行裁定扣押被告的财产,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三是做好先予执行工作。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但被告给付医疗费用不足时,为了保证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不让受害人因为医疗费用不足而遭受更大的痛苦,积极做好先予执行工作,裁定被告或保险机构先行给付医疗费用,尽全力挽救受害人的生命。四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建立绿色通道,对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及时发放赔偿款。五是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若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时,一律实行缓、减、免交措施,不让交通事故受害群众因无钱打不起官司的情况发生。成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特殊困难的受害人在执行中给予救助。
三、路径:建立“一预防、二控制、三调处、四救济”良性互动的机制模式
今后一定时期内,交通事故案件仍将处于高发态势,法院工作只是事后处理,日益增多的案件也使法院及法官们疲惫不堪,难于应付。为从根本上解决交通事故问题,需要建立一个集“预防、控制、调处、救济”一体良性互动的机制模式,在事前能防范,在事中能控制和管理,在事后能得到调处与救济。
(一)预防。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是由于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其次才是交通设施及管理制度的欠缺。因此,交通事故的预防主要是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应当建立起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社会化机制,对交通安全的教育与宣传常抓不懈,并形成制度化。首先,将交通安全教育正式纳入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层学生的特点,编制交通安全常识读本,组织开展教学,增强大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范畴,真正做到全社会齐抓共管,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深入人心。其次,强化警示教育,通过血淋淋的教训,发挥新闻媒体“声、屏、报”的优势,紧密追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新问题和发展趋势,利用多种形式,通过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让群众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真正树立起交通安全意识。
(二)控制。控制手段需要通过严格管理来实现。首先,从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入手,严格对驾驶学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对影响交通安全的严重违章,要加大严管力度,坚决从严查处,并通过经济杠杆来制约驾驶员违章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与保险公司协作,对交通违章和肇事者实行保险费浮动制,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和公共信息平台,对违章多、事故多的驾驶员每年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额度,对没有违章和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减免部分保险费,使社会单位主动参与交通事故防控工作。其次,加强交通规划,加大科技管理力度。建立集区域控制、交通诱导、新闻发布、电子监控、违章抓拍于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提高指挥中心科技管理功能。最后,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证照的登记、管理。严格管理车辆的入户,特别是驾驶员的证照办理应严格依法办理,加大对车辆保险范围力度,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职能作用。通过多种手段,使驾驶人员想违而不能违,想违而不敢违。
(三)调处。交通事故的调处不能仅限于交管部门和法院两家,要建立“大调解”格局,实现“多调联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合力化解矛盾的优势。对发生在乡村、社区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与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合力进行调解。对发生在其它路段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人民法院和当地的人民调解机构应当共同合力调解,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在各方组织的调解中,保险机构应当始终介入,让双方当事人心中有底,提高调解率。对不能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当做到早立案、早调解、早审理、早判决、早解决。对于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以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确认其效力,赋予民事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减少进入诉讼的案件。
(四)救济。现代社会,司法的宗旨在于保障人权,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2],救济的途径多种多样,有私立救济、社会救济和国家救济等等。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都能得到来自加害人或保险机构的赔偿,但加害人无履行能力,又未投保,或加害人肇事后逃逸不能确定责任人时,需要来自社会和国家的救济。道路安全法规定了对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国家也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基金来源、使用办法等等。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地方尚未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爱害人申请救助基金也非常困难,建议要近早建立或完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扩大救济范围,让经济困难的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医治和部分赔偿。
[1]、丁义军著:《能动司法的内涵、价值及实现途径》,载《人民司法》(运用)2010年第7期,第41页。
[2]、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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