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陈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正迅速增加,但交通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2010年至2012年期间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当前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亟须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0年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52件,审结252件;2011年受理327件,审结326件;2012年受理357件,审结330件,三年共受理此类案件936件,审结908件。其中,调解和撤诉的案件218件,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案件820件;涉农用车、工程车、摩托车、电动车肇事案件97件;肇事车辆未投保的案件70件。
二、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在交通事故多人伤亡的案件中,有些机动车投保的保险限额过低,部分工程车、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等甚至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对受害方的赔付非常困难。上述案件调解工作难做,审理难度最大,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二)对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随意性和权力过大,同一种情形在责任认定上可能大相径庭,存在人情及地方保护等现象。在审理当中要推翻原有的事故认定,须有相反证据证明,难度较大。该院近三年审理的案件只有4件推翻了原有的事故认定书,比例为4.4%,其余95.6%的案件均予以了采纳。
(三)在认定车辆是否超载上执法部门之间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产生意见,增加了调解工作难度。车辆的载重量在行驶证上有明确核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是以其颁发的行驶证为准认定的,但在现实中,治超和计重收费部门却以车辆的轴数来认定是否超载,按轴计算法载货量一般大于行驶证核载量,所以司机一般均以按轴计算法载货。
(四)对于已保险的车辆,很多驾驶人或车主存在反正由保险公司赔钱的思想,对权利不主张或主张不积极,消极应诉,有的驾驶人甚至主动担责,造成事故按保险金额多少来定责任大小的怪现象,以达到瓜分保险利益的目的。保险公司作为事故损害的最终承担者,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无法介入,行使不到权利的救济途径。
(五)一些驾驶人的驾驶证累积扣分已满12分仍在驾车,保险公司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按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证如扣满12分,不得再驾驶车辆,应待接受相关学习考试消除罚分后方可重新驾车。实践中,驾驶人对是否记分满12分不明知,法律法规未明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尽告知义务。
(六)保险公司因内部规定了年度资金理赔总限额,公司或委托代理人又受权限所致,所以大部分案件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会上诉,故意拖延判决生效和理赔支付时间,以达到长期占有大额资金的目的,有的案件甚至长达一年多,而受害方往往急需理赔款进行下一步治疗或康复,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三、解决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一)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交通安全法宣传力度和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杜绝未成年人驾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应强化机动车所有人保险意识,公安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对此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要建立听证、认证程序,应把保险人纳入事故认定中的第三人;法院与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要规定责任划分规程,统一划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议制度。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标准应保持一致。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时对同类事项要形成一致声音,并应考虑到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规定统一的车辆载货量。
(四)驾驶证的扣分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扣满12分限制驾驶人的驾驶应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该限制性行为应无效。
(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法院应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先予执行的力度,尽其最善地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治疗和康复,安抚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失,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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