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
作者: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康明学
对肇事者被判刑情形下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列入赔偿项目,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肇事者被判了刑,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方诉请精神抚慰金就不应再予支持,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有法可依,但法律没有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保险公司和其他被告也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故受害方的精神抚慰金诉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是否应列入赔偿项目,要看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肇事者既是车主也没有投保交强险,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不再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并且有实际车主,则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应予支持。
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方不能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以及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方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但是该批复没有禁止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方向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故肇事者已受刑事处罚,其可不再承担赔付精神抚慰金的责任,但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的人身伤害都能获得精神抚慰金,而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生命终结却不能获得精神抚慰金,这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最后,从诉讼程序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司法解释没有禁止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方在民事诉讼中一并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正所谓“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与其他经济损失一同起诉,而不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也不是仅仅就精神损害赔偿单独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应受理并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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