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索赔权
作者:禹州法院 蒋卫华 郭艳华 海燕甫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而保险的第三人(即受害人)无权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这种责任保险的原理,使事故受害人不具备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的地位,不能直接请求保险金的赔付,只能向被保险人要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方可向保险人进行理赔,这就造成了责任保险难以直接理赔到位的局面,使事故的受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这种实行由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赔偿金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理论上讲是为了保障发生汽车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其着眼点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实际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汽车事故受害人享有的而不依赖于保险合同的更广泛的权利,主要包括受害人的保险请求权,即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如日本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汽车保险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人在法律规定之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笔者建议完善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立法,改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使事故险与车损保险以及驾驶员责任险等其他险种分开处理,不仅简化了程序,而且更方便保险公司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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