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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起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0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起因及对策

作者: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徐红展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历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在多年民事审判工作中,对受理的多起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归纳总结,试作分析如下:

一、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

1、被告方子女人数较多,绝大多数被告方有三个以上男性。

2、原告起诉时矛头均指向儿子。农村沿袭千百年来的传统习惯,儿子继承祖业并赡养父母,女儿一般不继承祖业,老人在赡养义务上对女儿也没有要求。

3、不尽赡养义务的被告抗辩理由基本相似:“家产分配不公”“老人对弟兄几个不能一视同仁”、“老人没有为自己带孩子”等等。

4、男性被告不能自己做主,受老婆控制,审理中发言吞吞吐吐,主意不定,好不容易拿定了主意,一回家就变卦。

5、难审理,难执行。

二、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起因

通过对多起赡养案件的审理,笔者发现,农村赡养案件之所以呈上述特点不外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父母不能以身作则,教子无方。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那些自己就不知道孝敬父母的父母们,其子女从小耳濡目染,将父母的行为尽收眼底,成了家,也以父母为“榜样”“再蹈前辙”,且心安理得,如父母稍有不满,就马上反言之“我是跟你老学的”,父母张口无语,只好起诉。

2、父母对待子女不能一视同仁。子女都是父母所生,父母们对待自己的子女应一视同仁。因子女们脾气、性格、能力有差异,父母适当对某个子女表现出偏爱也在情理之中。但有些父母表现过甚,明显宠爱一个孩子,能干时只想为这个孩子帮忙,不能干时能恐怕连累这个孩子,致使其它子女不满,不愿主动尽赡养义务。另外,还有一些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生孙子的满心喜欢,对生女孙的爱理不理,也容易引起纠纷。

3、子女较多,互相推拖责任。女儿们纷纷出嫁远离家门,仅是逢年过节看望一下父母,留些钱物。平时,赡养父母 的重任就落在儿子们身上,而儿子们的赡养义务最终往往是由儿媳妇们来具体实施,妯娌之间本来就爱你攀我比,在对待老人问题上更是互不相让。经济条件不好的,以“自身难保”为由不给父母拿钱拿粮,条件好的则认为,同是父母所生,我为啥要多拿,反正不是自己一个人的父母。甚至有一个想尽点孝心的,还会有人说风凉话:“你怎么那么孝顺呢?你看某某,他不也是父母生的,他咋啥也不管”。女儿们则认为,有几个兄弟,自己没有必要管那么多,自己管多了反倒会让别人说闲话:“儿子那么多,你做女儿的瞎掺和啥”。笔者通过观察发现,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的晚年往往比较稳定,不存在赡养问题。所以说,多子未比多福,相反可能是多子多难。

4、父母提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分给儿子们,使自己失去了独立生活的基础。在城市,父母们有自己的固定住所,孩子们成家时也不会倾家相分,即使孩子们不管,生活来源也比较有保障。在农村,父母们辛苦劳作一辈子,挣得的家产在孩子们成家时,都一一分出去,房子成了儿子的,财产也成了儿子的,储蓄也为孩子们花完了。而自己却成了纯粹的“无产阶级”,加上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只得依赖儿子们生活。儿子们则认为父母分给自己东西天经地义,让自己再拿东西给父母却不舍得。

5、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连最起码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不知道。不少人认为,只有父母帮自己成了家才算完全尽到抚养责任。不少被告以结婚时父母没有为自己带孩子作为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故审理中必须向当事人讲明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较低,有时苦口婆心地讲了大半天他们还不能理解一句,工作极难做,调解极难达成协议。 即使达成了协议,被告多不主动履行,原告反复找上门都很难满意而归。至于判决案件就更难,被告即使不服判决书也不上诉,就是不履行。本来老人起诉到法院就已经很不容易,官司打蠃了,还要再到法院申请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况且执行也仅能执行一年的赡养费用,每年申请一次,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来说,简直就是一种折磨。

三、针对农村赡养纠纷的成因及特点,笔者认为预防赡养纠纷的发生应注意到以下几点:

1、从父母方面来说,父母首先应该有良好的品行,为孩子们树立孝敬老人的榜样;其次对孩子们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最后,父母应该认识到,把孩子抚养成人就是责任尽到,不要包揽过多,更不应该将自己苦心经营的房产和其它财产尽数分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为自己的生活提供保障,至少可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必靠子女们来赡养,另一方面,这些财产留下来也可以根据子女的表现来确定将来的继承份额,对子女们的行为也会起到一定的激励或抑制作用。

2、从有关职能部门方面讲,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农民法律意识,使做儿女的认识到父母只要把自己抚养成人,自己就应当无条件地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儿和儿子都是父母的子女,都有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至于“分家不公”“没有为自己带孩子”等等拒绝赡养的理由是毫无道理的借口,其次,应该针对典型案例公开审理,起到“惩一警百的”作用。

四、对于已经发生并引起诉讼的赡养纠纷,笔者认为处理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

1、耐心对当事人宣讲法律,并且对老人不对的地方进行批评教育,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并主动履行。

2、做好儿媳们的工作。赡养义务的履行大多要通过儿媳妇来实施,如果儿媳妇们的工作做不通,即使达成了赡养协议,履行起来也相当困难。赡养纠纷的执行内容除了物的执行外,还有行为的执行。物的执行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由儿子们直接给付就行。但行为的执行就落到期了媳妇们身上,象有病时的照顾如果儿媳对调解协议或判决内容不满,那么执行起来就相当困难,为儿子们面子勉强去做的,也是摔摔打打,一肚子牢骚,老人看在眼里,苦在心里,病情反而更加严重。

3、处理时可以通过邀请村干部或有声望的人参加,便于调解。农村人家族观念较强,家族中或村中较有权威或声望的人,他们的话是能起到一定作用于的,在处理赡养案件时,邀请他们一起做工作,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协议内容或判决内容关于给付口粮或费用的内容尽量一次多给,以便于执行。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一般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给付时间间隔太短,儿女们自觉的还行,不自觉的,老人们就要一次次地去上门索要,遇到坚决不给的,不要一次次地往法院跑,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5、对于那些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原告申请执行的,应采取强硬措施,不能姑息迁就。有不少赡养案件,在申请执行后,因措施不力,被执行人感受不到强制性,结果是法院执行庭的人来了就给付,走了,就不给付。

6、多搞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笔者相信农村赡养案件会日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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