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爱心顺风车”的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正平 李俊阳
近年来,不少地方和农村发起“爱心顺风车”活动,给出行的人们带来丝丝暖意,让不少乘客兴奋不已;更有激动的网友现场“赋诗”,称赞“这是最温暖的义举”。然而,你认为爱心顺风车可行吗?爱心顺风车有无风险?,如果遇到伤亡事件该怎样办?下边请一些法律人士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以便给予准备乘坐“爱心顺风车”人们一些开导。
议论一:搭顺风车利大于弊
搭顺风车又称为好意同乘、搭便车,是交通发达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总的来看,搭顺风车利大于弊。总结有利方面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是节能减排,能充分利用资源,减少了能源浪费;二是提高了小轿车的客座率和利用率;三是可以疏通交通堵塞,缓解交通压力;四是能方便群众出行,减少出行时间;五是能激发公民的高尚情操,增强人们的互信互帮意识和提高社会和谐的程度等。正是上述的有利表现,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许多发达国家早有此种现象。我国改革开放前,也曾有过此种情况,只不过那时小轿车少,主要顺便搭乘的是大车,且多在郊外而已。
议论二:搭乘人受伤害车主应负责任
此种意见认为:搭乘人搭乘顺风车出现伤害事故应由车主负责赔偿。理由是:我国法律有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搭乘顺风车应属于运输合同的范围。按照该法第290条、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这说明,虽然搭乘顺风车人属于无票人,但是,乘车时是经车主同意的,符合上述“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的情况。所以,除乘车人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造成伤害外,车主作为承运人理应依法对造成伤害的搭乘人负责赔偿。
议论三:搭乘人受伤害车主不应负责任
这一种意见认为:搭乘人搭乘顺风车出现伤害事故不应由车主负责赔偿。理由是:一、法律规定不明确。虽然搭乘顺风车属于我国合同法第288条的运输合同范畴,第302条第二款也规定,运输过程中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这些规定讲的都是运输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基于有偿为代价的,是有偿有代价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方面,承运人(车主)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坐人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过程中造成乘车人伤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方面,乘车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才可以成立。可是,搭乘顺风车的合同不是这样,却是无偿合同,是乘坐人和承运人(车主)由于认识、熟人或其他原因多通过口头协商而为之,承运人(车主)是不收取费用的。所以,这种无偿合同应区别于有代价的合同。二、顺风车出现事故绝不是车主的主观意愿,而应是某种过失行为。三、搭乘顺风车是车主发扬风格,主动做好事的行为。如果搭乘顺风车造成乘坐人伤害时,要让无偿做好事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从哪一方面讲都有欠佳之意,也显失公平和公正。
议论四:解决搭乘顺风车的事故要有立法为依托
搭顺风车无疑是个好事,也是多数公民所希望的。但是,汽车作为高速度的机械代步工具,毕竟存在着一定风险,有可能在车主疏忽中或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造成搭乘人的人身伤害和财务损失。那么,出现上述问题时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现行法律的确规定的不够明确,所以,这方面的立法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立法内容:首先在概念上应肯定搭顺风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对节约能源,优化环境和相互帮助、发扬优良品格、创建和谐社会的有益实践。所以,应把搭乘顺风车的协议明确界定为区别于有偿运输合同。其次,在订立搭乘顺风车的协议时,要明确车主和搭乘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利益上要倾向车主。第三,在处理搭乘顺风车的事故或矛盾中,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车主的经济能力和感受,尽力维护车主权益,真正让做好事的风气和队伍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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