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创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模式
作者:南召县人民法院 李纪瑶 周勤
当前,我们内地基层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上是被动受案,一些在交警队调解的案件由于加害人被动履行而形成二次诉讼,赔偿过程的延长,增加了受害人的心理负担,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前审理此类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院不能主动靠前审判。由于在审判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不能能动司法,仍沿袭被动受案模式,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缺乏联动机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交警、法院各自为战,没能形成联动协作机制,致使案件的处理缺乏系统性、连贯性,易引发社会问题。
三是当事人漫天要价。由于整个社会风气不正,加之在案件赔偿上缺乏透明、统一的赔偿指导手册,造成受害人胡乱要价,甚至于公然携众要胁党委、政府。
四是案件办理周期过长。当前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模式属于“四平八稳”的方式,在公安阶段处理之后到法院受理,判决(或调解),执行,整个程序走下来周期太长,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不利于整个案件的妥善解决。
针对目前的现状,借鉴南方先进经验,结合我们基层法院工作的实际,笔者建议:
一、法院要靠前服务能动司法。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法院要成立交通法庭,与当地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取得共识,由交警部门提供办公场所,在交警大队办公。这样,既弥补了公安机关法律知识的不足,又使法院的审理主动靠前,二者加强了衔接、协调,有利于及时、高效地处理此类案件。
二、依靠党委政府建立联动机制。法院要站在化解群体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联动机制,融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社会调解为一体。案件如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则予以司法确认,如达不成协议及时判决。对那些受害人损失不能赔偿到位的,积极予以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民政救助措施,让受害人生活无忧。
三、引入保险公司派驻制度。协调保险公司在交通法庭派驻代表,就加害人强制险、商业险理赔方面给予初审、予理赔,并向总公司传递数据,通过保险使受害人的损失尽快得到弥补。
四、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引入保险公司派驻制度,督促加害人最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五、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交通法庭要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设计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手册,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及不同情况的赔偿计算方法均予以罗列,让当事人对具体的赔偿事项清楚明了,并对当事人有效诉讼给予指导,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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