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农村赡养问题
作者:濮阳县人民法院 李胜兰
近来,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在审判中日益凸显并呈现上升蓄势。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应当引起广泛关注。
一、案件特点
1、家庭养老依然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但从调查情况看,它已不能承担所有的养老任务,正受到来自于计划生育政策、城乡二元结构制度的转变和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共同引发的人口结构老龄化、家庭结构核心化、思想价值观念多元化的严峻挑战,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正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惑。
2、因分家产不均引发矛盾。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正义,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3、子女间的非正常攀比。在我院对此类案件统计中,发现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相互推诿,导致来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二、原因分析
1、分家产引发矛盾而带来赡养纠纷。在我国农村老人普遍存在子女成家后,便将自己全部财产分给子女,今后生活依靠子女供养的习俗。这样就会导致子女错误地认为,分家析产是子女赡养老人的前提。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一些子女认为应按财产的份额确定赡养义务,多得财产多尽义务,少分少尽或不尽义务,这些认识都是与法律相悖的。我院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明却判决: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
2、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所明禁止的。我院在审理此类赡养纠纷案件时,明确判决:继承权可以放弃,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3、婆媳关系不和睦。现在的老人大多数都是从旧社会过来的,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对儿媳行为看不惯甚至不满,而儿媳由于观念差异常对老年人抱怨甚多,如果矛盾不能化解,积怨甚多,致使晚年生活也得不到赡养。
三、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倡农村青年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老人减少对子女的物质依赖,同时也减轻子女的负担。
2、完善赡养立法。一是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要依靠制度建设,我国到目前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使农村养老制度不能很好的得到落实。
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确实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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