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72年1月出生,由于忙于事业,一直未结婚。前年春天,我姐夫因病死亡,前一段有人给我姐姐介绍对象,我妈也满意,但对方不愿接受三岁的外甥女,我想收养外甥女,我妈也和我的想方一样,但我听说《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岁,才能成立收养关系。 请问,我是否可以收养三岁的外甥女?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但是依据《收养法》的其它相关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放宽,即(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不受40岁的限制。(4)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人。
所以,你虽为无配偶男性,被收养人又为女性,但被收养人与你是舅舅和外甥女的关系,即你外甥女与你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因此尽管你与你外甥女年龄差不满40岁,在其他条件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时,你有权收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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