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损坏赔偿的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问:我同学的父亲(52岁)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被一个路边的广告牌砸伤(重伤),而广告牌是因为有一辆公交车在倒后是不小心撞倒的,现在交通部门已经作出认定,认为责任为公交车一方负全责。经过医院的鉴定,朋友的父亲为重伤(右手前臂折断,前胸右侧三条肋骨断裂,肝脏和头部颅骨都有不同程度的破裂···)伤残达到九级。现在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赔偿方面遇到如下问题,
1,现拟提出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医院提议加入续医费);营养费;今后的生活费;和精神赔偿。请问还可以追加其他什么费用?
2,上述费用的赔偿标准可以在什么地方找得到?因为我们选择的是自辨,举证责任在我方。法院说要找到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不然很难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3,我们提出的精神损坏赔偿是5万元,是不是高了?适合的赔偿是多少?
4,在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是按照一下哪一种计算的:
a:选择赔偿金额最高的一项,其他赔偿酌情提高。
b:各项赔偿金累加。逐项赔偿。
c:只累加其中赔偿金额比较多的部分,
还有其他的计算方法吗?是怎么计算的?
答:1、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其赔偿问题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本案的交通事故来说,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赔偿标准你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2、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中,死亡补偿费一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性质,其他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所以一般来说,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时,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一般不赔偿精神损失。但是也许各地法院的做法会有所不同,你最好能向当地的律师或有关人士询问一下,看当地是否有过类似的案例,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有多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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