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律师栏目: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别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
侵害姓名权与同他人重名含义是否相同?侵害姓名权与重名的含义并不等同。比如周某很喜欢周杰伦,干脆到派出所将自己的名字改为“周杰伦”,以后也以周杰伦的名字工作和生活,这属于周某自己的权利范畴,不能认定是侵害姓名权。
什么是姓名权,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侵害姓名权是指采取盗用、假冒、非法干涉、不当使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姓名权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即故意冒用、盗用、非法干涉、不当使用他人的姓名,达到某种目的,才构成侵害姓名权。过失不能构成侵害姓名权。
什么是侵害健康权?侵害健康权有哪些构成要件?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并且有良好的运转效能的状态。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的健康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及如何分配?本案的原告是宋某的配偶、子女等,虽然人身权是与生俱有,具有专属性,与权利人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继承和抛弃,随权利人的消亡而终止。但我们也应客观地承认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有生之年,而且延续至其死亡后。公民死亡后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虽已终止,但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亲属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割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亦不能视为遗产,抚慰金的分割不适用于法定继承。遗产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精神损害既没有引起死者现存财产的减少,也没有导致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抚慰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不能属于遗产。
因建筑公司原因导致房屋倾斜,居住业主担惊受怕致精神损害能否请求赔偿 王某除了按照民法上的规定获得赔偿外,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要看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是否给王某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房屋友生倾斜虽属财产损害,但房屋对普通人来说是倾其所有积蓄建造的最重要的财产,房屋可加固,却无法扶正。王某长期居住在倾斜的房屋中,在担惊受怕中生活,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是严重的。因此王某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应予支持。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某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曹某无须向关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精神自由权也称为决定意思的自由。在现代社会,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正确的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精神自由权包括了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
遭遇性骚扰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对何某进行性骚扰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性骚扰侵犯的是贞操权,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侵害贞操权造成身体上的其他伤害,以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均应予以赔偿。如果贞操权受侵害而失去某种职业或减少就业的机会或造成身体残疾的,等等,均为其他损失。就精神损害而言,应包括两部分,即精神利益的损失赔偿和精神创伤的抚慰赔偿金。在侵害贞操权的精神损害中,其赔偿范围应包括上述两部分,即精神利益或称人格利益的损害,以及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超市保安强制搜身,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是一起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搜身的侵权案件,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被告对原告搜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对原告所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其亦无权利要求原告承担配合的义务。公民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被告某超市没有权力而搜查吴某的身体是一种违法行为,已构成严重侵犯原告人身权和名誉权,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向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游客在列车上伤亡,损害责任谁承担 本案中,除死者之外能了解更多案件信息的人很少,第一现场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如果旅客死亡的原因未能查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铁路运输属于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于旅客的死亡原因,铁路运输企业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铁路运输企业不能证明自身与死者的死因无关,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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