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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侵害姓名权与同他人重名含义是否相同?

日期:2012-04-1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23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害姓名权与重名的含义并不等同。比如周某很喜欢周杰伦,干脆到派出所将自己的名字改为“周杰伦”,以后也以周杰伦的名字工作和生活,这属于周某自己的权利范畴,不能认定是侵害姓名权。

侵害姓名权与侵害名称权是否一致?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害姓名权与侵害名称权并不完全一样,这源于姓名权与名称权虽然基本性质类似,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后者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依法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权可以转让,且既包括整体转让名称权,也包括部分转让名称权的使用权。而姓名权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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