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裁判观点
作者 王春栋律师 来源公众号王家律师
一、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8789号]:吴扬超未举证证明其受到严重的精神侵害,其伤情亦不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的残疾程度,故其上诉称基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吴扬超关于太平洋保险广东分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8民终1168号]: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刘一诺并未举证证明其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从刘星宇的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来看,本案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已足以抚慰刘一诺造成的精神损害,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六项因素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3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金媒人公司的侵权行为必然致使张晓铃遭受精神上的不安、烦躁等不良情绪,无疑将会对张晓铃产生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张晓铃主张金媒人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张晓铃主张其为制止金媒人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产生的相应费用由金媒人公司负担具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金媒人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场合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金媒人公司支付张晓铃精神损害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
三、当事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9民终1820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依法赔偿的范围,即使侵权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不影响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的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571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作为例外情形,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也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1民终393号]:本案是就卢江山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非仅就精神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安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本案中,即使卢江山因为其危险驾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四、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可从三个维度考察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8666号]:严重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来说,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后果,受害人因人身、精神遭受的损害对日常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造成较明显的不利影响。如果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一般人在权利遭受此种侵害的情况下,都承受难以忍受和承受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则可以认为已经构成了严重后果。(2)精神痛苦的严重性。具体是指,因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痛苦已经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如果这种精神痛苦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已经超出了可以忍受的程度,则可以认定其是严重的。如果仅造成受害人轻微的精神痛苦,则可以通过财产损害的方式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而不需要借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可能导致诉讼的泛滥。所以,判断严重后果,不仅要考虑受害人生理与心理上的反应,也要考虑是否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工作以及影响其正常交往的程度等。(3)损害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损害所造成的痛苦不是立即消失的,而是持续了一段时间,如果受害人只是遭受了偶尔的精神痛苦或者心理情绪上的不愉悦,则不属于应予赔偿的精神损害。
五、达到伤残标准是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8民终826号]: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故一审判决未支持李金涛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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