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并且有良好的运转效能的状态。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的健康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侵害公民健康权,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破坏身体内、外部有形组织和各器官的生理机能,但是经过治疗可以恢复正常。比如,甲、乙在争吵过程中,甲因一时愤怒殴打乙的脸部,造成乙耳膜穿孔,这种情况伤害明显,但经医院治疗后被侵权人有可能恢复正常。
二是不破坏身体组织,但损坏身体机能。比如,某地居民癌症发病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调查发现该地饮用水硒含量高出正常水平近千倍,后发现该地附近一造纸厂常年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造成该地水源污染。这种环境污染虽然一般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但毕竟会给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带来严重损害,属于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三是永久性破坏身体内外部有形组织或器官生理功能。比如,甲超速行驶撞伤行人乙,致使乙永久性瘫痪。再如,医生在做阑尾切除手术时,误把患者卵巢切除,造成患者永久性失去生育功能。
四是损害了公民的身体,但损害未达到伤情程度。比如,甲将乙推倒在地,乙手臂磕破流血,但不构成轻伤或者轻微伤。
侵害健康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侵害健康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必须存在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包括受害人健康受损的事实、受害人因健康受损而损失的财产利益以及受害人因健康受损而带来的精神痛苦。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侵害健康权的主观过错。这种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过错要件应当由受害人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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