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侵害姓名权是指采取盗用、假冒、非法干涉、不当使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姓名权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要考虑四个要件:
第一,侵害姓名权行为一般是作为方式。即要有主动地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或干涉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比如,在2009年的罗彩霞案中,王某某一直盗用罗彩霞的姓名学习、工作、生活。王某某的父亲到天津来同罗彩霞谈判,希望罗彩霞放弃自己的姓名,不再使用罗彩霞这个名字,就构成了对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非法干涉。
第二,侵害姓名权只要具备了盗用、假冒、非法干涉、不当使用的客观事实即可。不以造成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感情创伤为必要条件。
第三,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一旦成立就构成了损害事实的既存状态,因此,二者的因果关系无须再作证明。在罗彩霞案中,很多网友认为,因为罗彩霞那一年高考分数本来就很低,也考不上大学。王某某冒用罗彩霞姓名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给罗彩霞造成什么实际损失,构不成对罗彩霞的侵权行为。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第四,侵害姓名权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即故意冒用、盗用、非法干涉、不当使用他人的姓名,达到某种目的,才构成侵害姓名权。过失不能构成侵害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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