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相恋2年,感情深厚。2009年9月5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半个月后,王某外出打工死于一场交通事故,后经协商,肇事方赔偿了22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万元。王某没有兄弟姐妹,5年前父亲也去世,只有年逾六旬老母徐某尚健在。在分割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婆婆徐某和媳妇李某产生分歧,徐某认为王某是自己的儿子,儿子的去世给她造成的损害更大,因此她应当多分,李某则坚决要求平分,双方为达成协议遂告到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
律师评析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亦不能视为遗产,抚慰金的分割不适用于法定继承。遗产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精神损害既没有引起死者现存财产的减少,也没有导致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抚慰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不能属于遗产。
结合本案而言,王某的母亲徐某和妻子李某在获得抚慰金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对于已经获得的6万元抚慰金,她们都是所有权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均分割。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抚慰金的分割原则,因此,发生抚慰金分割纠纷时,不妨将问题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来解决。
精神的痛苦虽然无法用度量衡来精确计算,但可以量化为物质的赔偿,可以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衡平。因此,从法律角度讲,精神痛苦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那么,不同抚慰对象所受的精神痛苦也就有大有小。
一般而言,法官可以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因素,来考察精神痛苦的大小:其一是与死者的亲缘关系,是父母子女、还是夫妻乃至兄弟姐妹,根据亲缘的远近,痛苦程度显然会有所不同;其二是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联系者显然受到的痛苦要大一些;其三是死者的死亡对生者今后生活以及精神的影响,影响大的痛苦肯定更大。综合考虑前述三个因素,显然徐某的丧子之痛较李某的丧夫之痛要大,因此,在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徐某应当多分,李某应当少分。
维权指南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是对与死者有着特定亲属关系的人的抚慰。抚慰谁,谁就有权获得抚慰金,如果将其视为遗产进行分割,无疑侵犯了抚慰对象对抚慰金的所有权。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但不意味着抚慰金应当均等分割。作为精神痛苦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特定的抚慰对象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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