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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律师栏目: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别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

  • 2015年山东省滨州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日期:2014-12-27 点击:376次

    2015年山东省滨州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山东省滨州地区(滨州市、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2015年山东省滨州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2015年山东省菏泽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日期:2014-12-27 点击:581次

    2015年山东省菏泽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山东省菏泽地区(菏泽市、曹县、定陶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2015年山东省菏泽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工伤一级至十级及工亡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6 点击:10056次

    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工伤一级至十级及工亡赔偿标准 北京市共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以下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工伤一级至十级及工亡赔偿标准

  • 2015年北京市人身损害伤残及死亡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6 点击:672次

    2015年北京市人身损害伤残及死亡赔偿标准北京市共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以下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鉴定分为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580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鉴定分为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结论是民事证据之一。法医鉴定结论往往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步骤。根据伤残鉴定结论,法官可以查明人身损害具体部位、形成机制、损害程度、伤残等级,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分配,计算赔偿数额。

  • 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和特殊人身损害赔偿
    日期:2013-06-14 点击:326次

    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和特殊人身损害赔偿 特殊人身损害赔偿,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触电事故损害赔偿等,除受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调整外,还分别受《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单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调整。

  • 造成人身损害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范围及依据
    日期:2013-06-11 点击:713次

    造成人身损害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范围及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是两种性质兼而有之。从抚慰金的基本性质上看,它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项保护性民事权利,属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相对应的,就是加害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义务。因而称其为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自是毫无疑问。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赔偿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保障,认其为民事制裁当然也无问题。

  •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及伤残死亡赔偿的范围
    日期:2013-06-11 点击:337次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及伤残死亡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适用
    日期:2013-06-11 点击:337次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适用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可抵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但过失相抵所减轻的责任应是损害赔偿责任,其他形式不能相抵。如在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部分不能相抵,对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则可适用过失相抵。

  • 人身损害赔偿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3-06-11 点击:662次

    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的概念和特征受害人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其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有过错或其他可归责的事由,其中受害人过错包括故意及过失。与有过失广为各国所采用,但其名称各不相同,法国法称之为“与有过失”,英美法称之为“共同过失”,日本称之为“过失抵销”,前苏联称之为“混合过错”。我国的民法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曾也称为“混合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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