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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因建筑公司原因导致房屋倾斜,居住业主担惊受怕致精神损害能否请求赔偿

日期:2012-03-3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38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3年8月,某建筑公司开始承建垃圾中转站,中转站位于王某房屋的南面。11月上旬,垃圾中转站已经建了五层楼高时,王某发现自己的房屋下沉、砖砌体裂缝,于是向某建筑公司反映,某建筑公司于是停止建造垃圾中转站。

2004年7月22日,某市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检测了王某的房屋。得出结论是,王某房屋下沉的是因为垃圾中转站地基没有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施工,而且垃圾中转站的桩承台砼包裹了王某房屋的基础桩,加上垃圾中转站的桩持力层为细砂层,该土层承载力较低,且有一定的压缩性。而王某房屋桩持力层也为细砂层,随着垃圾中转站施工中荷载的不断增加,垃圾中转站的荷载附加给了王某房屋的桩基,从而造成王某房屋基础不均匀沉降,房屋向南倾斜。鉴定意见指出,王某房屋东南角的全高垂直度偏差值超过了国家验收标准规定的要求,并提出对房屋沉降的观察再继续6个月。

2005年4月10日,司法鉴定所再次对王某的房屋进行检测,结果是该房屋西南角向南倾斜3.5公分,东南角向南倾斜6公分。该所于同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认为该房屋基础不均匀沉降仍在进一步发展,为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建议对王某房屋基础应尽快进行加固处理。王某于是向法院起诉某建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加固费6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那么法院会不会支持王某的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基础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全高垂直度偏差超过了国家验收标准规定的要求,是某建筑公司在承建垃圾中转站过程中,不按规定施工造成的,其存在明显过错,应负全部责任,按造价承担房屋基础加固费用。王某除了按照民法上的规定获得赔偿外,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要看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是否给王某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房屋友生倾斜虽属财产损害,但房屋对普通人来说是倾其所有积蓄建造的最重要的财产,房屋可加固,却无法扶正。王某长期居住在倾斜的房屋中,在担惊受怕中生活,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是严重的。因此王某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应予支持。

维权指南

现实中,房屋构造较为复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照参考。其中,受重墙的墙体状况和地基的稳固程度是检查重点。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第四条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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