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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日期:2012-04-28 点击:298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二是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是其所生。这种情况可通过生母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如在受孕期间与被告有过性关系,或被被告强奸的事实和证据等加以证明。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用鉴定技术进行亲子鉴定给予认可。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界定
    日期:2012-04-28 点击:216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界定 对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有的国家将其视为非婚生子女,而多数国家却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仍然规定其为婚生子女。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例,两种准正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但效力发生的时间则有所不同。有的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 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日期:2012-04-27 点击:203次

    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也就是说,夫妻同居,除了有共同的婚姻住所外,还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相互理解、慰藉)、夫妻互相扶助(救助)和共负家庭生活责任等内容。

  •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4-27 点击:229次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 夫妻姓名权。所谓姓名,是姓与名的合称。姓(又称姓氏)是表示家族的字,名(又称名字)是代表一个人的语言符号。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夫妻计划生育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功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
    日期:2012-04-27 点击:293次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内容。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法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对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婚姻法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具体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的,则应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的精神予以处理。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历史沿革
    日期:2012-04-27 点击:265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历史沿革 夫妻是男妇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其本质特征是: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男女两性间任何形式的非法结合(如重婚、非法同居)都不是夫妻关系。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在财产关系上,妻对家庭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和继承权。在婚姻关系上,丈夫有纳妾和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提出离婚要受到诸多限制。同时,妻还受封建礼教的束缚,“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妻对丈夫要“从一而终”,不能提出离婚。在刑事责任上,夫妻相犯也是同罪不同罚。即在适用刑罚上,相同的罪,对夫犯妻采取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对妻犯夫,采取从重处罚原则。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2-04-27 点击:128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日期:2012-04-27 点击:195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利害关系人为请求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1、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婚姻家庭法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2-04-26 点击:1050次

    婚姻家庭法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其表现是集中而又系统的。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祖孙间、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有扶养、继承、共同财产、禁婚等效力。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在民事法律领域,不少法律关系都是同亲属身份有关的。有法定代理、监护、对失踪人和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继承法上的等效力。

  • 亲属关系的变动之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日期:2012-04-26 点击:714次

    亲属关系的变动之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亦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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