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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调整对象的性质
    日期:2012-04-25 点击:1970次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调整对象的性质 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双系兼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 婚姻家庭律师网之婚姻家庭法概述
    日期:2012-04-25 点击:146次

    婚姻家庭律师网之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是就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的,而不是仅就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婚姻家庭法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通过规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其调整作用的。这是婚姻家庭法特有的调整方法。这与其他法律中的调整方法有明显区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日期:2012-04-25 点击:67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是直接规定的,有些规定是同其他法律相衔接的。

  • 婚姻法理论探讨之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日期:2012-04-25 点击:280次

    婚姻法理论探讨之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与律中国古代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 婚姻家庭律师以案说法解析夫妻生育权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12-04-24 点击:206次

    婚姻家庭律师以案说法解析夫妻生育权相关法律问题 夫妻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权的行使应当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常态下生育子女是婚姻的必然结果。但婚姻和生育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育并非婚姻的必然结果,法律赋予每位公民仅仅是享有生育的权利,当然这项权利中是包含着当事人选择生育的权利和选择 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生育合意时法律侧重对女性的保护是利益权衡的必然结果对男性生育权益的维护不应当被排斥在法律之外。

  • 婚姻家庭律师谈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的限制
    日期:2012-04-24 点击:269次

    婚姻家庭律师谈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的限制 当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而又不能对抗第三人时,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在共同财产制下,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先由妻子的个人财产偿还,仍不足时由夫个人财产偿还;在分别财产制下,则先由妻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夫个人财产偿还。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还可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把代理责任直接及于被代理人。设立日常家务代理制,一方面是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利于对夫妻代理行为进行限制。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必须规定夫妻的连带责任,使任何一方不得以各种借口逃脱责任;限制夫妻的代理行为,就应明确不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合理。因此,我国婚姻法应增设夫妻连带责任的规定。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的范围
    日期:2012-04-24 点击:124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的范围 从近年来出现的涉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交易纠纷的类型看,以下情形应排除在日常家务代理范围之外:第一,股票交易行为。即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票投资,也只能由股票证记载者为交易人和责任者,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进行交易时,适用委托代理的规定,必须有另一方的明确授权。用家庭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这已不属于日常家务代理的范畴。

  • 配偶权之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法律界定
    日期:2012-04-24 点击:153次

    配偶权之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法律界定 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是配偶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是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而且还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因此世界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一般对此都有规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即夫妻身份。这是日常家务代理权产生的前提条件,因为日常家务代理权源于配偶人身权,男女之间如果不存在配偶关系自不应享有该项权利。故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同居生活的,除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形外,都不应享有该项权利。

  • 丈夫婚外情赠与第三者青春补偿费,赠与效力及妻子能否追回丈夫支付的补偿费
    日期:2012-04-24 点击:359次

    丈夫婚外情赠与第三者青春补偿费,赠与效力及妻子能否追回丈夫支付的补偿费 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则与前两种情形明显不同。从主观上看,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是当事人主动改过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其后果亦有利于社会伦理规范的恢复和对夫妻正当性生活的维护,从道德上应予支持,至少不应予以谴责。第三者陈某是一个打工妹,虽然限于条件无法断定陈某在建立不正当关系时是否自愿,但至少在这一不正当关系中其处于弱势地位。陈某因断绝与王某的不正当关系而获得补偿,于社会公德的维护并无妨碍。如果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无视第三者的利益,那么这种法律很难说是公正且无偏私的。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民事责任方式
    日期:2012-04-23 点击:214次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民事责任方式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式。有学者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适当侧重无过错方的利益,实现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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