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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2-04-2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对当事人的后果在我国,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法判决。

司法解释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的判决,应依据照顾无过错方。这里的无过错方,并不是指在同居期间各方面均无过错的当事人,而是指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发生并无过错的当事人。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使其免受侵害。有关司法解释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子女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

《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监护、代理、继承、送养等问题上,这些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同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区别。

《婚姻法》第36条至第38条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亦可适用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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