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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日期:2012-04-28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婚姻法》第25条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我国尚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关于非婚生子女地位婚生化的做法是:基于分娩的事实,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一般无需加以特别的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二是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是其所生。这种情况可通过生母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如在受孕期间与被告有过性关系,或被被告强奸的事实和证据等加以证明。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用鉴定技术进行亲子鉴定给予认可。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强化了生母的义务,生父、生母都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负担方法可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决定。可由双方分担,也可由一方负担。生活费是指满足自己衣食住行等方面需要所必要的金钱或生活物品。教育费是指接受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学费、杂费等。独立生活是指能够单独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全部需要,即使已经年满18周岁但还在学校就读或因其他非主观的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然要承担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义务。

实践中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其丈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如生父要求领回自行抚养,可由生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司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2)经过确认之后但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该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对于已经确认的生父母,除非对非婚生子女已构成虐待或遗弃的以外,非婚生子女应对其生父母尽赡养的义务。

(4)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的应继份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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