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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及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探析
    日期:2012-05-06 点击:210次

    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及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探析 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不要求取得技能一方给予付出家务劳动一方以一定经济补偿,等于摸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从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无偿的“剥削和掠夺”。这与我国宪法提倡的实现“男女平等”、《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 工伤医疗期规定及对农民工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205次

    工伤医疗期规定及对农民工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经依法废止,农民工的医疗期规定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其他企业职工一样平等对待。

  •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日期:2012-05-06 点击:325次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131次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能否延长?
    日期:2012-05-06 点击:321次

    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能否延长?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什么是医疗期及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401次

    什么是医疗期及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之将个人承包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
    日期:2012-05-04 点击:290次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之将个人承包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 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不同于传统就业形态的新的用工方式被正式确认并予以规范;将个人承包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对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仍予认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和补偿力度,并规定劳动报酬案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 雇用“私人侦探”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证据效力
    日期:2012-05-03 点击:178次

    雇用“私人侦探”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证据效力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在调查婚外恋时,合法途径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录像、两人外出时亲密的照片,或者具有证明力的字条、悔过书,再加上邻居、居委会的有关证言等,是可以证明被调查者有婚外恋的。

  • 亲子鉴定纠纷之一方拒绝提供亲子鉴定所需的鉴定样本时亲子关系认定
    日期:2012-05-02 点击:144次

    亲子鉴定纠纷之一方拒绝提供亲子鉴定所需的鉴定样本时亲子关系认定 两名被告并未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财产权益未受损害的前提下,原告要求确认与两名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驳回王某的请求。崔某虽然反驳了王某非血亲关系的说法,但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拒绝提供亲子鉴定所需的鉴定样本,使王某的鉴定要求无法进行,因此,作为两名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崔某拒绝配合王某进行亲子鉴定的行为系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确认王某与两名被告不存在父女血缘关系。

  • 婚姻关系之配偶权法律探析
    日期:2012-05-02 点击:117次

    婚姻关系之配偶权法律探析 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也不能因配偶权的确立,而将那些出于一时冲动,一时激情,一时失去理智的“两厢情愿”的婚外性行为,作为违法犯罪进行打击,这显然也不合情理,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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