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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的变动之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亦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亲属关系的变动之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生父与非婚生子女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认领只是一种事后的追认。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以收养为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便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收养的拟制效力还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从而形成了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如养祖孙、养兄弟姐妹等。
亲属关系的变动之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实。古代法中婚约的效力相当强大,订婚后被认为准配偶关系。近现代法律中订婚已非结婚的必经程序。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时间,便是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婚姻家庭律师网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 亲等的计算方法当代多数国家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另一些国家采用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则是用世代来表示的。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在我国先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中,都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旁系血亲的亲疏远近,如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这种表示方法也可用于直系血亲。
亲系分类之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其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亲系的划分适用于血亲和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是亲系的基本分类。
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世界各国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种是非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并不明文规定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是分别地在具体事项上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这些事项包括禁婚亲、亲属身份权、监护、扶养和亲属继承等。另一种是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亲属的范围,在此之外的亲属关系不为法律所调整。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之亲属的分类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意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拟制血亲。
婚姻家庭法中亲属关系之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我国亲属制度的沿革亲属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个体婚制和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导致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立。从古代型的亲属制度到近、现代型亲属制度的转变,是宗法社会崩溃的必然结果。
婚姻家庭律师网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男女平等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系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婚姻家庭领域中也有不少涉及行政管理,须由行政法加以调整的关系。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以及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户籍登记、生育调节等,都是经由行政程序依法办理的。对某些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在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对婚姻家庭方面的若干具体事项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是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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